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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生理与植物分子生物学学会章程
(2024年8月27日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植物生理与植物分子生物学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for Plant Biology;缩写为:CSPB。
第二条 本会是由植物生物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联系植物生物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植物生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植物生物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相关学科专业委员会,促进本学科的发展;
(二) 通过报刊、电台、科普丛书等普及植物生物学及相关学科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Molecular Plant》、《植物生理学报》、学术会议论文集及相关的著作和音像制品;
(四) 开展对会员和植物生物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 反映植物生物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举荐人才,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
(七) 对植物生物学科及其相关领域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
(八) 促进国际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 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二) 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社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普通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
2.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3.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 学生会员应是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六) 外籍会员应是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持友好态度,愿与本会进行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外籍会员入会,须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七) 单位会员应是与本学科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外籍会员入会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备案。;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可优惠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七)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八)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七)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召开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 理事人选应是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二)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原则;
(三)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得少于1/3;
(四) 理事会成员数约为本会会员人数的2%-3%;
(五)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6-8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 理事任期不超过两届,且届满时不到退休年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产生:
(一) 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新一届理事会规模和省、市、自治区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
(二) 由成为本会会员的各省、市、自治区植物生理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专业组根据分配名额由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专业组负责人)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候选人;
(三) 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年龄不得超过70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学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7日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